太受伤!!!养了18年的儿子竟不是亲生的……海南海口的张先生(化姓)与李女士(化姓)同居多年并抚养一男孩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先生发现抚养18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01亲子鉴定显示儿子非亲生他状告女友张先生离异后于1999年与李女士相识交往,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7月14日,李女士生育男孩小鹏(化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3年6月10日,张先生将户籍迁移至海口市某路,并于次日将李女士的户籍迁入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登记李女士为其妻子。2004年3月17日,以报出生的方式办理小鹏户籍入户手续,登记小鹏为其儿子。2005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母子搬居海口龙华区某大厦居住生活,在此期间,李女士未在外从事工作。
2008年5月27日,张先生以李女士名义与海南某公司签订《订购商品房协议书》,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完毕后,李女士作为买受人于2010年11月18日,与海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6年3月16日,李女士领取案涉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月17日,张先生就小鹏是否为其与李女士的亲生孩子,利用小鹏的体检血液做亲子鉴定。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张先生是血液样品1的生物学父亲。2018年4月18日,张先生以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起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张先生赠予李女士位于海口市某区房,并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协助张先生办理变更手续;2.判令李女士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935210元抚养费;3.判令李女士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4.判令李女士承担案件全部费用。
02一审判决案件受理后,张先生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与小鹏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对此,李女士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明确表示并认可小鹏与张先生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区房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30万元;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先生在共同期间为抚养小鹏而支出的抚养费280674元;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先生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3二审判决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自1999年至2018年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双方于2008年5月共同办理购房及交款手续,以及2012年对涉案房屋装修后用于共同生活居住多年,说明双方事实上认可涉案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张先生与李女士按6∶4的比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涉案房屋购买于2018年,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海口地区房地产价格已经大幅上涨,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同类房产每平方米价格在14000元左右,一审法院按当时购买价格进行分割显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双方诉讼中未申请对涉案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该院酌情以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格计算涉案房屋价值为1394400元(116.2㎡×12000元/㎡),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57760元(116.2㎡×12000元/㎡×40%)。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区房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张先生名下;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先生在共同期间为抚养小鹏而支出的抚养费280674元;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先生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上诉人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李女士房屋补偿款557760元;驳回上诉人李女士的其他上诉请求。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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