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将借款买了的房屋,过户注册到秦某名下,否伤害了高某某的债权? 2014年6月15日,高某与崔某签定《存量房屋买卖合约》,出售崔某名下的房屋,成交价价格为160万元。低某某是高某之父。
2014年9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誓约低某某向高某获取借款用作出售房屋。后,低某某代高某向崔某缴纳购房款160万元。2014年9月24日,房屋过户注册至高某名下。
2014年12月24日,高某与秦某注册成婚。2017年6月14日,秦某注册沦为房屋的联合共计有权人,该注册为使用权不道德。低某某指出上述注册不道德伤害了其债权,欲向法院控告,催促判令撤消高某将房屋产权份额赠予给秦某的不道德并将房屋过户至高某名下。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指出,低某某在本案中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决上诉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低某某驳回裁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将借款买了的房屋,过户注册到秦某名下,否伤害了高某某的债权? 一、房产归属于高某婚前个人财产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退出其届满债权或者使用权出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催促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不道德。债务人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伤害,并且受让人告诉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催促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不道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当费用,由债务人开销。”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不道德再次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所以,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该合乎以下条件: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向他人使用权出让财产或者退出其届满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使用权出让财产不道德受到伤害;债权人的撤销权并未多达除斥期间。本案中,根据账户凭证、存款凭证以及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低某某向高某无偿款项的事实,故低某某对高某拥有借款债权。
涉嫌房屋的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并于2014年9月24日注册至高某名下,而高某与秦某于2014年12月24日注册成婚,故该房屋归属于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二、债权会因夫妻间赠予而受损害 赠予合约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赠予的合约。赠予合约及其遵守不会导致赠予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对债权人债权之构建产生有利影响。
但是,就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而言,只有当债务人的不道德在结果上超过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增加,导致其责任财产无法符合债权的拒绝的程度,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才能符合。因此,夫妻间赠予否对债权人导致伤害,首先要审查债务人的个人清偿能力否因赠予事实再次发生根本性有利影响,这主要从债务人的日常经济收益、其他财产状况等明确加以辨别。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未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但债权人需要证明所负债务用作婚后家庭联合生活的除外。
”在夫妻个人债务依法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皆归属于保证该联合债权构建的一般责任财产,故夫妻之间的财产变动并会对债权人导致伤害。本案中,秦某于婚后使用权注册沦为房屋的联合共计有权人,高某与秦某之间正式成立赠予合约。虽然低某某获取的借款是高某婚前以自己名义所负个人债务,但是该款项用作出售涉嫌房屋,该房屋由高某、秦某联合居住于用于,而且通过赠予不道德,秦某已沦为房屋的联合共计有权人,上述事实结合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低某某所负债务用作婚后家庭联合生活,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
在涉嫌债务依法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的情况下,房屋赠予事实并会对低某某导致伤害。综上所述,基于借款实际用途、房屋居住于情况以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事实,法院将低某婚前所借款项确认为用作婚后家庭联合生活,从而使得借款债务沦为夫妻联合债务。因此,高某与秦某之间的房屋赠予合约及其遵守未对低某某导致伤害,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合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正式成立条件,法院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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