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安全性确保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到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成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奠定的法定义务。明确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转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性依法分担的安全性确保义务。
那么,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体验过程中受到伤害,经营者否一定担责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为解决问题下班路途遥远的问题,王先生要求筹集资金购买车辆一台,便利上下班。经过可行性检验,王先生对两款价位相似的车型犹豫不决,于是要求去4S店试驾,特地体验后再行做到要求。在4S店顺位车型办完涉及申请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会见下,进着新车试驾上路,可是刚刚进过来没多远,就被马先生驾驶员的一辆轿车追撞了,不但导致试驾车辆损毁,还造成王先生的颈椎伤势。
事故经交通队确认不应由马先生胜全责。王先生为治伤共计花费了3万多元,他趁此机会向马先生拒绝赔偿金,马先生仍然不予拒绝接受。于是,王先生不得已将马先生、马先生所所乘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4S店悉数告上了法院,拒绝赔偿金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裁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分担赔偿金责任,远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事故由全责方马先生分担赔偿金责任,上诉了王先生拒绝4S店分担赔偿金责任的催促。【小编评析】 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他人的伤害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因第三人的不道德导致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的,分担适当的补足责任。
”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为在4S店出售车辆而参予试驾,其与4S店不存在缔约和磋商的关系,4S店应付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性尽到合理的安全性确保义务。因交通事故具备偶发性,4S店无法预测试驾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失当不道德,且早已尽到了审查驾驶执照、合理提醒车辆特性、获取合乎安全性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所以不分担赔偿金责任。
马先生驾车失当造成追撞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导致车辆循怕、王先生伤势,事故责任人有误第三人马先生,马先生和所驾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不应依法分担侵权行为责任。故王先生的损失及4S店的损失皆不应由事故全责方负责管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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