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可以在新闻上看见一些官员因涉嫌贪污罪而遭法律的制裁,而对于贪污罪很多人理解的并不明了,更容易与挪用公款混为一谈,那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的区别是什么?贪污罪的惩处是怎样的?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到吧。一是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不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小于挪用公款罪。
二是两者主观蓄意的内容有所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蓄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打算交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蓄意是继续占据并用于公款,想以后不予交还。贪污罪的惩处是怎样的?《刑法》第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即对罪贪污罪的,根据情节长短,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惩处: (一)贪腐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贪腐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三)贪腐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数额尤其极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尤其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处以充公财产。对多次贪腐予以处置的,按照总计贪腐数额惩处。罪第一款罪,在宣判前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诚恳忏悔、大力退赃,防止、增加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贬斥惩处。
罪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要求在其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二年届满依法减半为无期徒刑后,终生监禁,不得特赦、减刑。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长短,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惩处: (一)贪腐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贪腐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三)贪腐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数额尤其极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尤其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处以充公财产。对多次贪腐予以处置的,按照总计贪腐数额惩处。罪第一款罪,在宣判前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诚恳忏悔、大力退赃,防止、增加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贬斥惩处。罪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要求在其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二年届满依法减半为无期徒刑后,终生监禁,不得特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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