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劳动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用餐的一小时否归属于工作时间?否应该计算出来加班费? 朱某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被驻到一住宅小区兼任岗亭保安,负责管理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出入的注册工作。公司与朱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誓约,朱某工作是做到一休一,日班工作时间是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午餐时间;晚班工作时间是晚上六点到次日早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夜宵时间。
在工作了一年多后,因老家有事必须一段时间处置,朱某之后向公司明确提出请辞。在承销工资时,双方因加班费的计算出来问题产生了分歧。朱某指出公司不应该将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扣减,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拒绝公司发给加班费工资。
【裁判结果】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应该将用餐时间计算出来进加班费时间,公司上告,向法院驳回诉讼。二、法院指出,根据公司对保安工作的拒绝,实际朱某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正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减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似乎不合理,故公司不应向朱某缴纳这段时间内的加班费。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劳动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用餐的一小时否归属于工作时间?否应该计算出来加班费?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遵守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专门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从工作时间的规定或誓约,要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具备以下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遵守劳动义务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的誓约,劳动者必需为用人单位获取劳动,劳动者获取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2)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还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打算工作时间、完结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为已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打算和完结所消耗的时间、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需中断长时间工作的时间、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必须使工作必需中断的时间、公干时间、依法或单位决定离岗专门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等。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誓约的时间获取劳动,即可以取得适当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取得加班加点工资。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规定或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 在标准工作时间下,我国目前实施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多达8小时、平均值每周工作时间不多达40小时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时间,还包括在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无法实施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出来工作时间长度,或采行每日没相同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誓约用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这样的誓约否有效地?辨别的关键在于该用餐时间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1)如果在企业规定的用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
比如有些办公楼的员工,在午餐一小时内可以出外用餐,偷偷地摆摊个街,或者还可以午睡等等,这样的用餐时间应以就归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2)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用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停歇、当值员工互相调剂在工作中用餐等,此类一段时间中断的用餐时间如被誓约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有可能就不会被确认违宪,这样的用餐时间就应该视作工作时间。
重返本案中,从公司对保安工作的拒绝以及朱某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公司虽然有1小时的用餐时间,但是朱某在用餐时间段内并无法几乎权利地支配这段时间,因此该用餐时间不应视作工作时间。既然是工作时间,公司大自然不应缴纳加班费用。另外必须留意的是,即使用餐时间归属于工作时间以外,也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誓约,或者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没誓约或者规定的,无法作为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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